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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常见问题回答

时间:2021-09-28 15:40来源:未知 字体大小:【 点击:

 

一、为什么要试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是国防科工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在许可门槛大幅降低后,试行备案管理是政府职能从 “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专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共同构成较完整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通过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掌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实现对我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完整性、先进性、安全性的有效监控,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有序开展,并更好地为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制定了哪些管理文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备案目录》。

三、《备案办法》规定了什么?

 《备案办法》共25 条,主要包括备案目的和范围、备案程序、权利义务、变更和延续及监督检查等。编制原则是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简化流程、事后监管。

四、备案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国防科工局对列入《备案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目录》由国防科工局制定并适时调整和发布。
《备案目录》的条目不会与《许可目录》的条目交叉重复。

五、哪些单位需要备案?

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备案,应于签订供货合同或者承担研制任务后3 个月内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备案。

六、《备案办法》、《备案目录》到哪里查询?

《备案办法》是公开的,可通过国防科工局网站查询。《备案目录》为秘密级,可自行到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中央民口企业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或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查询。

七、从事《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应到哪里申请备案?

应到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备案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办法》强化了属地化管理职能,明确规定由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央企集团等所属单位)的备案管理。

八、申请备案的程序复杂吗?

备案程序简单。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相比,备案管理只需形式审查,由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信用承诺,无专家现场审查环节,自查环节简略,大大简化了备案程序。

九、备案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依据《备案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光盘一份):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登记表》(可自国防科工局网站下载《备案办法》附件1)一份,填写有关信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所填报内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对应备案专业(产品)的供货合同或研制任务书(协议)等能够证明承担任务情况的文件,如合同和研制任务书过多,可提供产品清单,注明合同编号、任务来源等;
(四)保密资格证书或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的保密责任书;
(五)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备案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适应供货要求的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证明文件。
(六)申请单位认为可以证明其能力条件的其他文件、材料。

十、对于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备案时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可进一步简化?

是的。对于同一企事业单位,有可能从事的部分专业符合《许可目录》,而还有部分专业符合《备案目录》,该单位应按照许可或备案的相关规定,分别办理许可和备案,对于此类单位备案程序可简化。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开展《备案目录》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可只提供第(一)(三)(五)款要求的材料,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在本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所列专业(产品)以外。
已具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时,可同时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十一、申请备案单位多长时间取得备案凭证?

对于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单位,一般自申请日起在27个工作日内可以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以下简称备案凭证)。备案凭证样式由国防科工局统一制定,样式见《备案办法》附件2。
《备案办法》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在7 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一)对不在《备案目录》内、不需要备案的专业(产品),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
(二)属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的,应当告知备案申请单位,依法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不符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与申请备案专业(产品)相符的,应当受理其备案申请。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凭证印制,并交备案单位留存,若有专家审查环节,则根据意见整改后报送再印制。

十二、备案有效期多长时间?

备案有效期为五年。

十三、备案单位可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备案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备案单位提供国防科工局相关政策服务,纳入政府绿色通道等重大事项协调管理,提供需求信息,推进供需对接,协调落实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备案办法》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做好备案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强服务,吸引企事业单位主动备案,如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管理优惠政策,为备案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障及相关服务等。

此外,国防科工局定期将备案单位名录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队装备部门等定向发布,武器装备总体、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优先考核选择备案单位进入供应商体系。

十四、备案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保证递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按照国家要求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科研研制任务或提供合格的武器装备和配套产品;
(三)具备与所提供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或与用户签订协议等;
(四)接受国防科工局、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用户部门(单位)的监督。

十五、备案部门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是一个概念吗?

不是同一个概念。备案部门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而备案单位主管部门指各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包括教育部、中科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民口中央企业等。

十六、各地及全国的备案单位情况由哪个部门汇总?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情况,掌握备案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等信息,并每半年汇总更新当地所有备案单位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国防科工局负责建立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数据库,及时汇总更新备案单位信息,纳入备案名录。

十七、备案单位信息如何实现共享?

国防科工局定期将备案名录及备案单位注销情况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和军队装备部门等定向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十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收费吗?

依照《备案办法》规定实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不得向备案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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